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

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平台



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平台


2009年01月14日  benzhuzhu


先放在这儿,等我精神好了再看需要怎么处理。

作者:benzhuzhu__ 回复日期:2009-01-14 16:27:29   
  对于企业招人,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或者是外资的,我觉得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,就不能算是压榨。
  
  发散一点,我觉得劳动合同法更应该作为一个框架,规定劳动合同当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。只要是劳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这些内容达成一致,就可以了,受法律保护。
  
  比如产假,由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规定过于宽松,很多企业都不愿意招年轻女性。开始还有企业规定,女性必须连续工作一段时间才能怀孕。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这个规定是违法的,企业干脆就不招这种可能触地雷的人了。但是其实很多女性都是可以接受比如工作两年再怀孕,并且为了工作可以放弃部分国家规定产假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这部分人的工作机会相当于被国家的硬性规定限制没了。表面上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人利益的法律,实际上却由于门槛太高,损害了这些人的利益。
  
  如果国家可以在这个条款上放松一些,允许企业和个人协商,那么就可以降低企业用人的成本,帮助更多人获得工作。
  
  如果担心企业钻空子,不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应该规定的事项细则,国家可以搞一套比较高的准则,并规定,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列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来。这样自然就普法了。
  
  最后感叹一下,国外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执行,法律没规定的可以随便。但是在我国,法律没规定的都不许做,法律规定的都执行不下去。感觉属于文化现象了。

4 条评论:

张凡 说...

是不是可以考虑把我国之前传统的学徒制重新引入呢?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就业问题,同时也解决了技能培训的问题。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技能培训机构不足,培训内容不合理的问题,而且培训出来的人员不但更熟悉企业的情况,在出徒后能更快为企业接受,非常符合市场的需求。

张凡 说...

关于社保系统,我也曾考虑这个问题。社保作为一个保险险种,是应该按照保险公司里的制度由精算师计算收入支出模型的。我现在很怀疑这个体系到底有没有认真计算过盈亏平衡点,是不是设计的本身就有问题,是一个入不敷出的系统呢?

张凡 说...

关于“最低工资、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员工、雇主解雇员工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”等的规定很多都是违反经济规律的规定。并不是说这些就是完全不合理的,对于低于工人供需平衡点时工资的最低工资就是不违反经济规律的。不过这样的话,这个工资规定本身也是一个无意义的规定。另外,一些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高端人才的合约,上述这些条款很可能都是自愿约定包含在内的。因为如果企业不能达到,根本就招不到人才。但是对于一些本身素质较低,并不值这个价钱的工人,这种条约明显属于霸王条约。结果只能是逼迫企业尽量减少用工数量,机器代人,或者干脆关门。于是,一边是企业倒闭,一边是工人失业。好心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残忍的压迫。

张凡 说...

劳动法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劣币驱逐良币。往往那些诚实守信、遵纪守法的企业被提高了成本,处于竞争的劣势。而那些黑心的企业主则通过种种手段逃避劳动法的束缚,反而处于竞争的优势。于是有良心的好企业经营不下去或者倒闭,或者被逼也埋没了良心,只剩下最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活的最是滋润。